申请执行人贾XX。被执行人广西XX科技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XX。
贾XX申请执行广西XX科技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广西XX科技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北海银滩XX有限公司的收入人民币1800000元,用于偿还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人民币18000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0400元被执行人广西XX科技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43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冯绵亮审判员:庞林海
书记员:庞伟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