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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裴国庆申请执行王振亭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6)金执字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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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裴国庆,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振亭,男,汉族,1959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郊民初字第178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振亭银行存款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红杰

书记员:商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