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成佳被执行人:储诚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佳与被执行人储诚林支付令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储诚林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务工地址不详,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督字第0003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审判员:方诗苗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