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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徐千夫支付令纠纷裁定书

(2013)岳执字第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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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徐千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督字第49号支付令,于2013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徐千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千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千夫至今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千夫银行存款476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祝升龙

书记员: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