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程东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督字第00033号支付令,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程东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按期还款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履行协议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岳民督字第0003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方诗苗审判员:严贤柱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