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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纪秀与陈则志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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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朱纪秀,女,汉族,出于195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陈则志,男,汉族,出于1955年3月29日。

上列当事人因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安汉民督字第0005号支付令确定由被申请人陈则志给付申请人朱纪秀借款二十五万元,现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纪秀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申请人陈则志与申请人朱纪秀达成协议。愿将自己位于汉滨区巴山东路**富康园小区**楼****房屋**作价三十五万元抵给申请人,申请人朱纪秀支付给被申请人陈则志房屋差价款十万元,本院对此协议予以确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3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晏斌

书记员:张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