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纪秀,女,汉族,出于195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陈则志,男,汉族,出于1955年3月29日。
上列当事人因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安汉民督字第0005号支付令确定由被申请人陈则志给付申请人朱纪秀借款二十五万元,现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纪秀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申请人陈则志与申请人朱纪秀达成协议。愿将自己位于汉滨区巴山东路**富康园小区**楼****房屋**作价三十五万元抵给申请人,申请人朱纪秀支付给被申请人陈则志房屋差价款十万元,本院对此协议予以确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3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晏斌
书记员:张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