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海云,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郝邢村。法定代表人郝九洲,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督初字第0000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5434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678元,执行费1869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渭河治理,该企业为高耗能重污染企业,政府要求2013年5月底前关停西安市临潼区新市郝邢造纸厂、西安市临潼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现该企业已停止生产经营,经政府相关部门调查,截止2012年11月15日前各项债务合计3.1956亿元,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考虑,临潼区政府已成立涉汉兴公司后期处置领导小组,处理该企业关闭后的遗留问题,案件短期内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