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东口领先国际大夏****。法定代表人周立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欣。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新市郝邢造纸厂,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郝邢村v> 法定代表人郝九洲,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25887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624元,执行费449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新市郝邢造纸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西安市临潼区新市郝邢造纸厂系政府关停企业,待2013年政府因关闭该企业补偿款到位时,再履行支付义务,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