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娄建国,男。被执行人罗能辉,男。
申请执行人娄建国与被执行人罗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环民督字第4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娄建国申请执行罗能辉共三件案,总标的2.5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娄建国与被执行人罗能辉达成了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且该案款已全部转交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环民督字第4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志甫审判员:韦义超代理审判员:覃善作
书记员:玉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