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桂勇,男。被执行人韦桂昌,男。
申请执行人韦桂勇与被执行人韦桂昌返还赔偿款纠纷一案,经环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环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环民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标的37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桂昌于2013年2月23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韦桂勇案款3789元,申请执行人韦桂勇则放弃对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权利的主张。案件作和解履行完毕结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韦桂昌承担,被执行人韦桂昌将案款交到法院后由法院转付申请执行人韦桂勇,现双方当事人已各次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约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环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义超代理审判员:覃善作代理审判员:李志文
书记员:谭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