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润波,男。被执行人韦克强,男。
申请执行人韦润波与被执行人韦克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环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克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润波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7号,执行标的为1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韦克强的工资收入用于清偿债务,裁至2012年12月31日止,已执行得款63558元。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恢复执行12000元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今后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环法执字第7号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谭桂宁审判员:韦义超代理审判员:李志文
书记员:谭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