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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环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书

(2013)环刑初字第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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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沟,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沟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烁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韦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21日许,雷某伙同廖某(均另案处理)窜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街上伺机抢劫他人财物。同日22时许,雷某和廖某骑着摩托车尾随兰某等五人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红阳社区办公楼附近的健身器材场地旁。尔后,廖某在旁用语言威胁,雷某则拿着大号西瓜刀对兰某、袁某、潘某等人进行威胁,并抢走兰某的一部手机和一辆黑色飞肯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560元),还抢走袁某的一部手机和潘某的人民币17元。得手后,廖某骑着着雷某的摩托车,雷某骑着抢来的摩托车一起逃离现场。三、四天后,雷某将抢来的摩托车卖给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永安村中段屯的被告人韦沟,得赃款400元。被告人韦沟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韦沟家已依法扣押上述该辆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兰某。被告人韦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被告人无异议的证据足以认定:1、摩托车照片,证实被告人韦沟收购的被抢摩托车是一辆黑色飞肯牌FK125-8G男式二轮摩托车。2、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韦沟家已依法扣押其收购的被抢摩托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兰某。3、户籍证明,证实韦沟的个人基本情况,同时证实韦沟在实施犯罪时已成年。4、受案登记表,证实韦沟明知雷某出售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的事实。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韦沟到案情况。6、情况说明,证实雷某与廖某共同实施抢劫的作案工具系一把长约40厘米的银白色西瓜刀。该作案工具已被雷某丢弃,无法找到。7、雷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日20时许,其与廖某(廖某某)、兰某某、陆某某一起从环江县明伦镇回到华山街上,后来其让兰某某和陆某某在华山林场的吊桥那里等,因其与廖某身上都没有钱了,于是其与廖某商量要去洛阳街上找点钱去开房。之后,其从家里得了一把长约40厘米的银白色西瓜刀。约22时许,其与廖某到洛阳之后,就来到洛阳网吧转转,并伺机作案。后来,其看见几个年约16到20岁的男子开一辆摩托车往洛阳镇红阳社区新的办公楼方向,其认为机会来了,就骑着摩托车跟了上去,等其与廖某跟到那里时,其看到红阳社区新办公楼旁边的健身器材场区域那里有五个年约16至20岁的男青年,旁边及附近都没有其他的人。于是其就萌发去抢他们要钱的念头,也想去打其中一名黄头发的男青年(因几天前其与黄头发男青年有摩擦)。当时还有一个穿白色衣服,身材较肥的男青年站在那里正打电话。这时廖某跟其讲“你先去抢穿白色衣服,身材较肥的那个男青年的手机,我去要刀来”。于是,其就先到他们旁边坐有10分钟左右,伺机下手。这时廖某从摩托车保险杠里拿着用衣服包着的刀来到其身后,廖某把刀递给其,其接过刀后犹豫了一分钟后,立即拿着刀向前走到正在打电话的那名男青年身边,其用刀面拍了他的背后一回,并说:“有钱拿钱出来”,然后他说“我没有钱,钱已经用完了”。于是,其就去摸他的裤袋,他裤袋里一分钱都没有,就直接从他手上抢走了他的手机。接着,其叫站在旁边的一名剃光头的男青年拿钱出来,这名光头男青年说:“我没有钱”。其看见他的裤袋里有些胀,就拍了拍他的裤袋,拍到一边口袋是一包烟,另一边口袋是一部手机,其就和这名光头男青年说:“裤袋里是什么”,但他没有搭理其,于是其就用手上的刀的刀背在这名光头男青年背后劈了一刀。劈了一刀后,并对他说:“拿东西出来”。在其的威胁下,这名光头男青年立即从他的裤袋里拿出一部翻盖手机,然后其就把手机抢过来并放进自己的裤袋里。接着,其又威胁另一名较瘦高的男青年,那名较瘦高的男青年直接从裤子口袋里拿出十多张面值一元的人民币。其就从那名男青年手里把钱抢过来,放进自己的裤袋里。这时,其走走到黄头发男青年和一名个子比较矮的男青年前面,对黄头发男青年说:“拿钱出来”,他说:“没有钱”。其就摸黄头发男青年的裤袋,他的裤袋里确实没有钱,其就接着和他旁边那名较矮的男青年说:“你也把钱拿出来”,这名较矮的男青年说:“我没有钱”。其又走到穿白色衣服、身材较胖的男青年前面,指着他前面的那辆黑色摩托车和他说:“这辆摩托车是谁的”,但是他没有出声,其看见他的腰间挂有一把摩托车钥匙,于是从他腰间把钥匙抢过来,并用这把钥匙打开摩托车电门开关。当其用钥匙打开摩托车电门开关后,站在旁边的廖某让其劈这个穿白色衣服、较胖的男青年几下,但是其只是举起刀来吓唬他。得手后,廖某骑着着其的摩托车,其骑着抢来的摩托车一起逃往华山林场。到了华山林场后,其与廖某就把刚才在洛阳抢劫的事情跟兰某某和陆某某讲了,接着其与廖某就一起到洛阳镇永安村下伦屯欧某家(其表弟)借宿。第二天,欧某问其该辆摩托车的来历时,其就把在洛阳抢劫的事情跟欧某讲了。因其担心该辆摩托车被人发现,于是其将该摩托车车牌拆下来。三、四天后,其将抢来的摩托车卖给洛阳镇永安村中段屯的韦沟。当时韦沟问其该辆摩托车的来历时,其就跟韦沟讲是其与廖某在洛阳街上抢劫别人得的,后来韦沟讲反正没有人知道就得了,最后其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辆摩托车卖给了韦沟。8、廖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其叫廖某,平时也有人叫其廖某某。2013年5月20日20时许,由于没有钱用,其和雷某商量去洛阳街上抢钱。雷某从他家里拿了一把大号西瓜刀夹放在男式摩托车坐椅的侧面,搭载其从华山街上来到洛阳街上,就在洛阳网吧前停下并伺机作案。到21时许,其看见五个青年男子驾驶两辆摩托车往洛阳街上行驶,于是其与雷某就骑着摩托车尾随那五个人来到环江县洛阳镇红阳社区新办公楼附近的健身器材场。雷某到那里将摩托车停下,并叫其脱下外套来包住西瓜刀,二人找了一张长椅坐下。雷某对其讲:“这几个男的应该有钱,我们去抢他们要钱,我先去观察情况”,接着雷某走到他们周围转了一下,回到长椅上跟其说:“走,我们做事去”。其就走到靠近路边两个男青年旁边(其中有一个男青年头发染成黄色),其威胁那两个男青年讲:“不要动,不然挨打”。雷某直接从摩托车上面拿出西瓜刀,走到在中间的那两个男青年旁边威胁讲:“拿钱来,不然挨刀砍”,其中有一个较肥的男青年手里拿着一台手机,雷某从他手里直接抢走手机。雷某喊另外一个男青年拿钱出来,雷某见他不主动拿东西出来,就举起手里的刀向他身上砍了几下,他刚从裤袋里面拿出一部手机时就被雷某抢走。接着,雷某拿着刀又去抢劫另外单独在一起的一名男青年,从那个男子身上搜得了一些现金。雷某又来到其这边威胁在前面的这两个男青年,那两个男青年自己翻开他们的口袋,口袋里面没有东西,雷某见他们身上没有钱,雷某就问谁得摩托车钥匙,他们几个人没有人回答。雷某又拿着刀去搜较肥男青年的身上要东西,从他身上搜出摩托车钥匙,雷某拿着钥匙去试开原停放在一棵树下面的摩托车。试成功后,那个较肥男青年走过去和雷某讲什么话,雷某举刀朝较肥男青年砍去,那个较肥男青年躲开后也不再敢讲什么话了。雷某把刀放在摩托车原来的位置,其驾驶雷某的摩托车,雷某驾驶抢劫得来的摩托车,启动摩托车后,雷某威胁他们五个人讲:“不准报警,不然挨打”。接着,其与雷某驾驶摩托车往华山街上方向逃离现场,到达华山街上时,已经是凌晨零时许,其与雷某清点抢得的现金为17元,雷某把他的摩托车放到他家的店里,做案用的西瓜刀,雷某也留在自家店里,然后其与雷某驾驶抢得来的摩托车到雷某的老表家住下。过了几天,其与雷某把该辆摩托车以400元价格卖给了洛阳镇永安村中段屯一个青年男子。9、盘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廖某是博白县凤山镇庞丁村番垌队的人,平时都叫他廖某某。他父亲早已过世,母亲也早已失踪,廖某现在是孤儿。10、兰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日晚20时许,其与陆某某、雷某、廖某某在华山林场铁索桥玩时,雷某、廖某某二人对其和陆某某说他们要拿刀去洛阳街上给朋友打架,叫其与陆某某在华山林场铁索桥附近等他们回来,于是他们两个人就拿着一把长水果刀,用一件黑色的衣服包着那把刀,他们两个人驾驶着雷某的摩托车开往洛阳街上,其和陆某某在铁索桥附近玩手机等他们到0点30分左右。他们回来时,多开了一辆黑色男式摩托车回来,其与陆某某问摩托车是谁的,他们说是摩托车是他们抢别人得的,还抢得别人两台手机。后来其问抢得谁得东西时,他们说是抢得潘某的朋友得的。11、陆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日晚20时许,其与兰某某、雷某、廖某某四个人一起从明伦镇街上回到华山林场铁索桥那里时,雷某、廖某某二人对其和兰某某说:“你们两个在这里等一下,我们回家一下子”。过了大约半小时,雷某与廖某骑摩托车来到那里跟她们说:“你们继续在这里等一下,我们拿刀去还给人家”。当时,其看见雷某开车,廖某某坐在后面,他手里拿有一把长约40厘米的西瓜砍刀,并用一件衣服外套把刀包起来。到凌晨零点这样,就看见雷某他们每个骑一辆摩托车回来。其与陆某某问那辆黑色男式摩托车是谁的,他们说是摩托车是他们抢别人得的,还抢得别人两台手机。12、欧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日晚23时许,雷某打电话让其到华山街上玩。其驾驶摩托车到华山街上找到雷某,到了华山林场的吊桥那里,看见雷某跟另外一个男的和两个女的在一起,也看见雷某驾驶一辆新的摩托车,其就问雷某:“你这辆车去哪里得来的?”,雷某讲:“是跟廖某某到洛阳镇洛阳街上抢劫得来的,你不要讲出去”。其跟雷某等人在桥上聊了约一个小时后,然后其与雷某等人就驾驶摩托车去其家住宿了。13、兰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日晚22时许,其与袁某、巍某到洛阳街找潘某、潘某玩,由于他们住的地方没有东西可以玩,于是就驾驶两辆摩托车到洛阳街上玩,当时其与袁某、巍某驾驶其家的一辆男式摩托车,潘某、潘某两人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在路过洛阳网吧前面时,其看到两个男青年坐在一辆摩托车上面,其中一个人身穿浅黄色西装外套,另外一个男青年身穿黑色夹克外套,他们年纪都是20岁左右。其五人驾驶摩托车在洛阳逛了两圈后,就来到洛阳镇红阳社区新办公楼附近的健身器材场聊天。其与袁某站在踏步机旁边,潘某一个人在锻炼腰背的器材边,巍某与潘某站在像方向盘一样的器材旁边,摩托车停放在一棵树下面。他们几人聊天约20分钟后,原先其在洛阳网吧前面看见的那两个男青年也驾驶一辆摩托车来了。那个身穿浅黄色西装,身材较高的男青年走到其与袁某旁边,他先用手拍其后背,其转过身来后,他拿刀指着其与袁某讲:“拿钱出来”,这时身材较矮的那个男青年大声威胁讲:“不要乱动,不然挨刀砍”。身材较高的男青年见其手里拿有手机,就直接从其手里抢走了手机,然后他问其是否还有钱,其讲:“没有钱”,那个身材较高的男青年就动手打了其两个巴掌,并且威胁其讲:“等下搜得钱出来,就打死你”。接着那个身材较高的男青年威胁袁某讲:“拿钱出来”,袁某讲没有钱,那个身材较高的男青年讲“手机也拿出来”。袁某刚伸手进裤袋拿手机出来,那个身材较高的男青年就伸手抢走手机,由于袁某没有钱,那个身材较高的男青年就举刀朝袁某头部砍,袁某躲开没有被刀砍对,袁某转身的时候,那个身材较高的男青年就举刀朝袁某的腰部砍,袁某的腰部被砍对一刀。那个身材较高的男青年就举刀威胁其与袁某讲:“不要乱动,不然用刀砍死去”。接着,那个身材较高的男青年又拿刀去威胁潘某要钱,并且从潘某身上抢走10元左右。他得钱后又走回到其身边,问其摩托车是谁的,当时其讲“不是我的”,于是他就用手中的刀架在其脖子上,并且用另一边手摸其口袋,从其腰间拿走摩托车钥匙。那个身材较高的男子得摩托车钥匙后就去试开摩托车电门,他返回又想举刀砍其,其对他讲:“摩托车钥匙你都得去了,你何必打我”,后来,那个身材较高的男青年就没有再打其。那个身材较矮的男青年驾驶他们的摩托车,那个身材较高的男青年则驾驶其的摩托车往上洛阳方向走了。14、袁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日晚23时许,其与兰某、巍某、潘某、潘某开两辆摩托车从洛阳街上来到洛阳镇红阳社区办公楼前的平地聊天。其在过洛阳网吧时看到的那两名男青年也驾驶摩托车来到了。一个穿浅黄色衣服,他的手上还拿有衣服,这时见他从手上的衣服里拿出一把刀,站到其身旁,拿刀指着其和兰某说:“把钱和手机拿出来,要不我就砍你们”。其和兰某一时没有反应过来,这时穿浅黄色衣服的男子见兰某手上拿有手机,就从兰某手上直接将手机抢走。穿浅黄色衣服的男子摸其口袋,其一转身,浅黄色衣服的男子这时就用刀往其身上砍,由于其躲不及,后背被刀砍中。被砍当时,其也不懂自己后背是被刀口砍对还是被刀背砍对,伤势没有什么大碍,只是刮了点皮,没有出血,衣服也没有破损。由于害怕,其急忙从口袋里掏出手机,其刚拿出口袋就被浅黄色衣服的男子抢走。浅黄色衣服男子得手机后,又叫潘某拿钱出来,潘某给了十几元钱给浅黄色衣服男子。浅黄色衣服男子还问潘某:“刚你们开的摩托车是谁的”,潘某说是别人的。这时浅黄色衣服男子走到兰某前面,问摩托车是谁的,兰某说是别人的。这时浅黄色衣服男子见兰某裤腰带挂有一串钥匙,于是就把钥匙从兰某裤腰带上拿下来,插进摩托车电门,见摩托车的灯亮。浅黄色衣服男子就走到兰某旁边,打了兰某两个耳光,并举刀想砍兰某,这时兰某说:“兄弟,没要这样,摩托车钥匙你都得去了”。浅黄色衣服男子这才没有砍兰某。浅黄色衣服男子和黑衣服男子一起,每个人开一辆摩托车往普乐道口方向走了。浅黄色衣服男子开的是兰某的摩托车。15、潘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日晚22时许,兰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袁某、巍某,其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潘某从洛阳街上来到洛阳镇红阳社区办公楼前的健身操场聊天。其在过洛阳网吧时看到那两名男青年也驾驶摩托车来到了。约23时许,两个男青年驾驶一辆摩托车也来到这里,并且在附近的健身器材聊了一会。突然,其听到有人喊:“拿钱和手机出来”,其看见一个男子拿着一把长刀对兰某和袁某晃来晃去威胁到:“你不拿钱出来就砍死”。拿刀的男子见兰某手上有一部手机,就直接抢走了,接着这个拿刀的男子就去威胁袁某交出手机,袁某从口袋拿出手机,拿刀男子从袁某手中抢走了手机,接着拿刀男子在兰某的口袋搜得摩托车钥匙,就去开停在傍边的摩托车电门,当这拿刀男子确认停在旁边的摩托车是兰某的了,然后又走回到兰某身边动手打了兰某脸部一巴掌:“你不要讲出去”。之后,拿刀的男青年走到其面前威胁道:“拿钱出来”,其就从裤袋里掏出十几元钱给这男子。拿刀的男子又走到巍某、潘某身边叫拿钱出来,巍某、潘某讲没有钱,便把口袋翻出来给看,见没有钱。拿刀的男子就驾驶兰某的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还威胁其五人讲:“你们不得报警,不然挨打”,另一男子就驾驶原先的摩托车走在前面。说完,他们就驾驶摩托车往上洛阳方向走了。16、巍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日晚22时许,其与兰某、袁某、潘某、潘某五人从洛阳街上来到洛阳镇红阳社区办公楼前的健身操场聊天。两个男青年驾驶一辆摩托车也来到这里,那两个男子在他们附近转了两圈,一个穿着黄色衣服、身材较高的男子,手里拿着一件黑色衣服,走到兰某旁边拍了兰某后背一回,叫兰某拿钱出来,兰某说没有钱,当时兰某正拿着手机,那名男子就直接抢走了手机。得手机后,那名黄衣服男子从他手上的衣服里拿出一把大约40厘米长的刀来,接着就走到袁某身边叫袁某拿手机出来,袁某从口袋里将手机拿出来,这名男子就从袁某手里抢走手机,后来不懂为什么袁某被黄衣服男子砍了背后一刀。其与潘某离兰某、袁某他们有6米左右,潘某见此情况后就从自己的口袋里拿出自己的手机丢到草丛里。这时黄衣服男子走到潘某身边搜潘某的身上得了十多块钱。接着还有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走到其旁边说:“你们不要乱动,不然挨打”。然后黄衣服男子走到其和潘某的身边,叫其和潘某拿钱和手机出来,其与潘某翻自己的口袋出来给那个男子看了,于是那黄衣服男子又走到兰某身旁,从兰某身上搜得摩托车钥匙。搜得摩托车钥匙后,黄衣服男子开兰某的摩托车,黑衣服男子开他们开来的摩托车,两个一起往上洛阳方向去了。17、潘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日晚22时许,其与兰某、袁某、潘某、潘某五人从洛阳街上来到洛阳镇红阳社区办公楼前的健身操场地玩。兰某和袁某在玩手机,其与巍某聊天,潘某一个人玩,周围没有什么人。过了十分钟左右,两个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运动场,其认出是刚才过洛阳街上在洛阳网吧门口的那两个男子。其中高个子下车后,在其附近转了几分钟,当时其没有在意,以为他们也是过来玩而已。突然,高个子走到兰某和袁某面前,拿出一把长约40厘米长的刀,并举着刀向袁某和兰某威胁讲:“拿钱出来”,高个子见兰某手上有手机,就直接从兰某手中抢走手机,高个子威胁兰某讲:“有钱吗”兰某讲:“没有”,高个子朝兰某的脸上打了两巴掌,然后高个子威胁袁某讲:“拿钱来”,袁某讲:“我没有钱”,高个子讲:“那拿手机来”,袁某从口袋里拿出手机,被高个子抢走了手机,高个子见袁某讲没有钱,就用刀朝袁某砍去,袁某躲开,但是腰部还是受了刀伤。高个子对袁某实施抢劫时,矮个子男青年走到其与巍某面前,威胁讲:“你们没要乱动,不然挨打”。高个子抢劫兰某和袁某后,就拿刀去威胁潘某,并对潘某进行搜身,从潘某身上搜出了十几元钱。抢劫完潘某,高个子来到其跟巍某面前威胁,当时其已经将手机偷偷扔进草丛中了,然后主动翻口袋出来给他看。那个高个子见其没有什么东西又去威胁巍某,巍某也讲没带手机来。高个子又回到兰某和袁某那里,高个子从兰某身上搜得摩托车钥匙,然后去启动摩托车。高个子对其五人讲:“你们没要报警,不然挨打”,然后高个子把刀放在摩托车的后架上,驾驶兰某的摩托车走了,矮个子也开着他们驾驶来的摩托车一起离开了。18、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其公司的两名务工人员潘某与潘某于2013年5月20日晚23时许,在洛阳镇红阳社区办公楼旁边的健身器材场地被人抢劫了,当时被抢的还有潘某的另外三个朋友,事后潘某和潘某将他们被抢劫的情况讲给其听了。19、韦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5月22日14时许,雷某一个人来到其家跟其说他带了两个女青年来玩,叫其带他们去玩,于是其就和雷某出到永安村中段屯的公路旁,其看见廖某某和两名女青年在路边等,然后雷某就指着一辆黑色的二轮摩托车跟其说:“好看吗,我们在洛阳街抢得的”,其跟廖某某说车子蛮好的。然后其就带雷某他们四人在205(地名)玩了大约一个小时就回其家了。到了晚上21时许,其带雷某他们到雅钢招待所开房后,就骑雷某的一辆摩托车回家。次日中午,廖某某带那两名女青年又一起来其家玩,午饭后在其家门口喝茶,喝得十多分钟茶后,这时雷某也来喝茶,喝茶过程中廖某某跟其说帮他们卖掉这辆抢来的车,还说要700元。其跟雷某和廖某讲:“如果你们急用钱的话,我就买你们要这辆车,如果卖给我,我只能给400元”。当时雷某说400元不卖,说完他接了个电话就走了。其与廖某某还有那两名女青年继续喝茶,期间其又跟廖某某说:“如果你们卖车给我,我只能给400元,你看可以卖的话就卖,卖不了我也帮你们找找看”,廖某某说:“这个要问问雷某”。到了晚上9时许,雷某说他急用钱,想卖这辆飞肯摩托车给其450元,其还价到410元,雷某也答应了。于是其从家里拿400元钱给雷某。20、环价鉴证(2013)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韦沟收购的该辆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560元。21、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雷某与廖某抢劫的现场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及物品情况。22、兰某、袁某辨认笔录,证实兰某、袁某辨认出雷某就是2013年5月20日22时许持刀对其实施抢劫的高个子男青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缴被告人韦沟购买的被抢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兰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唐名利代理审判员:欧力锐人民陪审员:李琳

书记员:李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