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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法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

(2013)环法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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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冉义飞,男。法定代理人冉光学,申请人之父,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孟礼,男。被执行人姚灯飞,男。被执行人罗炳权,男。被执行人蒙有群,男。被执行人蒙玉文,男。被执行人蒙玉见,男。

申请执行人冉义飞与被执行人姚孟礼等六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0)环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47337元。权利人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31号。本次执行标的为47337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4733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55元已收取,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全部实现。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环民初字第433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志甫审判员:韦义超代理审判员:李志文

书记员:谭军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