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冉义飞,男。法定代理人冉光学,申请人之父,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孟礼,男。被执行人姚灯飞,男。被执行人罗炳权,男。被执行人蒙有群,男。被执行人蒙玉文,男。被执行人蒙玉见,男。
申请执行人冉义飞与被执行人姚孟礼等六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0)环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47337元。权利人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31号。本次执行标的为47337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4733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55元已收取,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全部实现。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环民初字第433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志甫审判员:韦义超代理审判员:李志文
书记员:谭军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