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26000元,承担申请费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全部案款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贾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