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杏兵。被执行人:吴春保。
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督字第00018号支付令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春保银行存款人民币24626.1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林
书记员:丁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