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丙伍,男,成年,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俊平,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井礼,男,成年,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广龙,男,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2)费梁督字第102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丙伍、张俊平、张井礼及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其效力自动解除。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爱东
书记员:王安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