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西安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王XX与西安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XX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58373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3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田胜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