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世银。被执行人:张磊,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溪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龙腾分理处账号:1651.7099中的存款26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兵
书记员::唐升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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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世银。被执行人:张磊,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溪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龙腾分理处账号:1651.7099中的存款26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兵
书记员::唐升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