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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建红与陈志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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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建红。被执行人陈志。

上述申请人罗建红与被执行人陈志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1988元及利息。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天执字第2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周辉跃执行员聂洪祥执行员袁勇

代理书记员:杨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