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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邵士利与李正祥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2013)费执字第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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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邵士利,居民。被执行人李正祥,居民。

申请执行人邵士利与被执行人李正祥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正祥未主动履行义务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正祥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安亮

书记员:赵爱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