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保香,女。被执行人欧阳志刚,男。
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2013)桂阳法民督字第3号李保香与欧阳志刚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久敏审判员:黄渊强审判员:李至勇
书记员:李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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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保香,女。被执行人欧阳志刚,男。
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2013)桂阳法民督字第3号李保香与欧阳志刚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久敏审判员:黄渊强审判员:李至勇
书记员:李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