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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祁步青与明光市女山湖镇山东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1997)明执字第0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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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祁步青,男,1971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明光市女山湖镇山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昕甫,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祁步青与明光市女山湖镇山东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1996)明经督字第164号、165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女山湖镇山东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任仁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