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祁步青,男,1971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明光市女山湖镇山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昕甫,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祁步青与明光市女山湖镇山东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1996)明经督字第164号、165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女山湖镇山东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任仁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