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张国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督字第00030号支付令,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国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3)岳民督字第00030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双方商定未偿债务可由被执行人之子张林代履行。张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院(2013)岳民督字第0003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严贤柱审判员:储跃进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