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承刚,男,45岁,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大金招待所。法定代表人:程维来,男,该招待所经理。申请执行人毛承刚依据已生效的(1992)武法督字第142号支付令,于199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2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2009年5月25日作出(1992)武法督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0月11日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穴市大金招待所已履行(1992)武法督字第142号支付令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承刚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4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