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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某城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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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城,男。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城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北民督字第36号支付令已生效。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城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督字第3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圣富审判员:刘峻志审判员:罗正生

书记员:凌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