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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白小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民执字第00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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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小军,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系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李家洼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前安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啸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峰,系该公司经理。

白小军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之前向申请人白小军支付15786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68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白小军57869元,于2014年1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白小军5万元;于2014年2月28日之前给付申请人白小军5万元。案件执行费2268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执字第00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延生审判员:汪成龙审判员:淮文杰

书记员:焦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