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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晓兰申请执行薛华平强制过户执行裁定书

(2014)江油执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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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晓兰(又名张春兰)。被执行人薛华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江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为张晓兰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薛华平、张晓兰共同所有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广东街97号2-1-408室房屋一套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权利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张晓兰。二、过户所发生的费用、本案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张晓兰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强

书记员: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