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红。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在其它部门的收入1802742.35元(含本金、利息、申请费、执行费)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卫军审判员:赵先杰审判员:李江龙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