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被执行人陆顿,男,1980年9月15日生,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路六巷**。
本院作出(2014)右民督字字第6号支付令,现因被执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陆顿在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拉友分理处帐号62284828412********号的存款566.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成锋审判员:赵刚审判员:黄平学
书记员:龚志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