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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陆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右执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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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被执行人陆顿,男,1980年9月15日生,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路六巷**。

本院作出(2014)右民督字字第6号支付令,现因被执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陆顿在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拉友分理处帐号62284828412********号的存款566.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成锋审判员:赵刚审判员:黄平学

书记员:龚志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