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某某与张某某、田某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法执字第001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田某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某某、田某某、刘某某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一次性支付了案件款23100元、23100元、4100元。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贺玉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