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鲁明科,男,生于1962年8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农民。被执行人鲁玉科,男,生于1945年12月4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农民。被执行人鲁永林,男,生于1974年7月18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农民。被执行人罗秀云,女,生于1948年4月22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农民。
鲁明科与鲁玉科、鲁永林、罗秀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拆除建在申请人宅基地内的房屋,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新房屋居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