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佃春,农民。被申请人张怀金,农民,
本院在执行段郑佃春与张怀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了和解,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083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