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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佃春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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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郑佃春,农民。被申请人张怀金,农民,

本院在执行段郑佃春与张怀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了和解,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083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