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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离法执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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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又名李某某乙。被执行人冯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2012)离民初字第595号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某某在达成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双方界墙拆除后重新建起,并承担50元执行费,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3)离法执字第125号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多次做被执行人冯某某的思想工作,现被执行人冯某某均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交纳执行费50元,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验收表示满意,并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19日作出的(2012)离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崔建海

书记员:冯二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