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有。被执行人唐某林。被执行人唐某华。被执行人唐某保。
申请执行人唐某有与被执行人唐某林、唐某华、唐某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被执行人唐某林、唐某华、唐某保自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兆海审判员:黄志伟代理审判员:欧璇
书记员:徐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