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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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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某有。被执行人唐某林。被执行人唐某华。被执行人唐某保。

申请执行人唐某有与被执行人唐某林、唐某华、唐某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被执行人唐某林、唐某华、唐某保自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兆海审判员:黄志伟代理审判员:欧璇

书记员:徐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