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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瞿兴岐与瞿新静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执字第0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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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瞿兴岐,男,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瞿新静,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瞿兴岐与瞿新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案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