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瞿兴岐,男,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瞿新静,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瞿兴岐与瞿新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案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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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瞿兴岐,男,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瞿新静,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瞿兴岐与瞿新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案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甄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