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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菊婷与贺敬林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执字第00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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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菊婷,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贺敬林,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菊婷与贺敬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贺敬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询申请执行人王菊婷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执字第00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养成代理审判员:潘西社代理审判员:候锦萍

书记员:张小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