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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袁秀兰与袁炜、张晓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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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秀兰。被执行人袁炜。被执行人张晓妮。

袁秀兰与袁炜、张晓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申请执行人住所咸阳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家属楼******房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2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张天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