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秀兰。被执行人袁炜。被执行人张晓妮。
袁秀兰与袁炜、张晓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申请执行人住所咸阳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家属楼******房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2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张天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