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东辉,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江茂林,男,系原告之父。被执行人江新建,男,农民。
江东辉与江新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东辉修建伙房时,江新建不得妨害和阻止。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江东辉已将伙房修建完工。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