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款人李俊伟,男。本院在执行杨素贞与李俊伟、李桂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李俊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俊伟罚款10000元,限在2012年11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