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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杨素贞与李俊伟、李桂香排除妨害纠纷罚款决定书

(2012)涧法执字第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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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被罚款人李俊伟,男。本院在执行杨素贞与李俊伟、李桂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李俊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俊伟罚款10000元,限在2012年11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