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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鲁明科与鲁玉科、鲁永林、罗秀云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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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鲁明科。被执行人鲁玉科。被执行人鲁永林。被执行人罗秀云。

鲁明科诉鲁玉科、鲁永林、罗秀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拆除建在申请人宅基地内的房屋,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新房屋居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