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宗庆,男。被执行人彭秉瑞,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宗庆与被执行人彭秉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执行人员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庆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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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宗庆,男。被执行人彭秉瑞,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宗庆与被执行人彭秉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执行人员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庆
书记员:杜光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