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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申请人彭宗庆与被执行人彭秉瑞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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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宗庆,男。被执行人彭秉瑞,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宗庆与被执行人彭秉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执行人员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庆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