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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士和诉杨金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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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士和,现住双辽市红旗镇。被执行人杨宝金,现住址同上。

潘士和诉杨金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双郑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杨宝金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堆放在潘士和林地内的杂物清除干净。调解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在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堆放在潘士和林地内的杂物清理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1)双郊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