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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孝恂、徐友福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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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孝恂。申请执行人徐友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孝恂与被执行人徐友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