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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汉滨区圣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陈宗武、柳小梅、陈述毅、曹学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安汉民初字第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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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圣鑫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宗乾,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生明,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武,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善仓,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小梅,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陈宗武之妻,住址略。被告陈述毅,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退休干部,系陈宗武之父。被告曹学菊,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农民,系陈宗武之母。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圣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宗武、柳小梅、陈述毅、曹学菊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圣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在汉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至2013年9月5日,预先核准的企业由陈宗乾等二人投资。2013年4月11日陈宗乾以安康市汉滨区圣鑫建材有限公司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安康市汉滨区圣鑫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依法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其他组织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圣鑫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安康市汉滨区圣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东升代理审判员:张禅人民陪审员:宋光秀

书记员:黄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