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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甲军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隆化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隆民初字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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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甲军,住隆化县。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隆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甲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德礼

书记员:鲁冠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