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德武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颜德武。被告颜立修,男,汉族,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德武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颜立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德武承包经营户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德武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德武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谢守福审判员:汪菡佳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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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德武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颜德武。被告颜立修,男,汉族,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德武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颜立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德武承包经营户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德武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德武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谢守福审判员:汪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