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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郑士杰与被告郭守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广民一初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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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士杰。委托代理人吕成顺,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守成。委托代理人卢献亭,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士杰与被告郭守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景明审判员:刘安芬审判员:李美芹

书记员:胡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