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杨淑芬与蔡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366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淑芬,女,1945年1月9日出生。被告蔡静,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珍诉被告蔡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珍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淑珍撤回对被告蔡静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吕少罕

书记员: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