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怀云,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原告晋怀満,男,1951年1月10日出生。被告晋存青,男,72岁。被告赵喜梅,女,68岁。被告晋柱青,男,68岁。被告陈志荣,女,63岁。被告晋长青,男,66岁。被告李文敏,女,6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怀云、晋怀満诉被告晋存青、赵喜梅、晋柱青、陈志荣、晋长青、李文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怀云、晋怀満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晋存青、赵喜梅、晋柱青、陈志荣、晋长青、李文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怀云、晋怀満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何双全
书记员:杨国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