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晋怀云等与晋存青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19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晋怀云,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原告晋怀満,男,1951年1月10日出生。被告晋存青,男,72岁。被告赵喜梅,女,68岁。被告晋柱青,男,68岁。被告陈志荣,女,63岁。被告晋长青,男,66岁。被告李文敏,女,6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怀云、晋怀満诉被告晋存青、赵喜梅、晋柱青、陈志荣、晋长青、李文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怀云、晋怀満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晋存青、赵喜梅、晋柱青、陈志荣、晋长青、李文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怀云、晋怀満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何双全

书记员:杨国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