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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林速与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温州开太百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瑞民初字第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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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永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中飞。被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加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欧艳。被告温州开太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德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速与被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温州开太百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1元,由原告林速负担。

审判长:吴健人民陪审员:南小华人民陪审员:潘孝熙

代书记员:黄怡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